住建部發布關于國家標準《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的通知,明確電池廠房消防設計
作者: 發布于:2022/6/22 8:44:16 點擊量:
6月2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發布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國家標準《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本標準共14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基本規定、站址選擇、站區規劃和總布置、接入系統、儲能系統、電氣、建筑與結構、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給排水、消防設施及消防電氣、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等。 總則表示,1、為規范電化學儲能電站的設計,保障電化學儲能電站質量和安全,制定本標準。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功率為500kW且容量為500kW·h及以上的固定式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3、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部分原文如下:(全文《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請點擊閱讀原文)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20年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20〕9號),我部組織南方電網調峰調頻發電有限公司等單位起草了國家標準《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csgpgc-lyq@139.com。 2.通信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龍口東路32號;郵政編碼:510630。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17日。 附件:《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標準(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2年6月17日 1 總則 1.0.1 為規范電化學儲能電站的設計,保障電化學儲能電站質量和安全,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功率為500kW且容量為500kW·h及以上的固定式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 1.0.3 電化學儲能電站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消防節選 12 消防 12.1 一般規定 12.1.1 消防設計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12.1.2 消防設計應根據電站的不同規模、各類電池不同特性采取相應的消防措施,從全局出發,統籌兼顧,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2.2 總布置 12.2.1 鉛酸電池(鉛炭電池)廠房、液流電池廠房火災危險性類別為丁類,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鋰離子電池廠房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儲能電站內除電池廠房以外的配電建筑及輔助生產建筑火災危險性類別及耐火等級應符合國家標準GB 50229《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的相關規定,屋外電池預制艙(柜)箱體外圍護結構所采用的材料應為不燃材料。 12.2.2 鋰離子電池廠房不應設置于地下或半地下。鋰離子電池廠房層數、高度、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12.2.2 的規定,儲能電站內其它建筑的層數、面積應符合國家標準GB 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的相關規定。 12.2.3 儲能電站內建、構筑物及設備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2.2.3的規定。 注:1 建(構)筑物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構)筑物外墻的最近水平距離計算,如外墻有凸出的可燃或難燃構件時,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變壓器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為變壓器外壁與建筑外墻的最近水平距離。 2 本表中“-”表示不限制,該間距可根據工藝布置要求確定。 12.2.4 鋰離子電池預制艙預制艙(柜)設備站外道路(路邊)不應小于3m,確有困難時,電池預制艙(柜)設備與站外道路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且電池預制艙(柜)設備距離站外道路(路邊)不應小于1m,防火隔墻應超過設備外輪廓投影范圍外側各1m。 12.2.5 鋰離子電池設備布置宜分區布置,單層電池廠房單個電池室額定能量不宜超過30MWh,多層電池廠房單個電池室額定能量不宜超過15MWh。屋外電池預制艙(柜)布置分區內儲能系統額定能量不宜超過50MWh,相鄰分區的間距不應小于10m。當間距不能滿足時,應設置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的防火墻,防火墻應超出設備外輪廓 1m。 12.2.6 建(構)筑物之間、建(構)筑物與設備之間防火間距應滿足表12.2.3的要求,否則應設置防火墻,且防火墻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標準》的規定。 12.2.7 儲能電站站區應至少設置一個供消防車輛進出的出入口。 12.2.8 儲能電站應設置消防車道,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的規定。儲能電站內的高層廠房或占地面積大于3000m²的鋰離子電池廠房,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廠房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12.3 平面布置及安全疏散 12.3.1 鋰離子電池廠房內的防火墻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12.3.2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布置在鋰離子電池廠房內,確需貼鄰布置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和2.00h的不燃性樓板與鋰離子電池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12.3.3 電池室應靠外墻布置。 12.3.4 鋰離子電池廠房當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m²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其他電池廠房當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m²時,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30人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口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12.3.5 鋰離子電池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3.3.5的規定。 表12.3.5 鋰離子電池廠房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12.3.6 電池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12.3.7 電池室四周隔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鋰離子電池室四周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墻,頂部、底部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其他電池室四周隔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墻,頂部、底部樓板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0h; 2 電池室隔墻上開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疏散門,應設置門斗,門斗的隔墻耐火極限應符合本條文第1款的規定,開在門斗處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并應錯位設置; 3 電池室隔墻上除開向疏散走道和室外的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4 隔墻及上有管線穿過時,管線四周空隙應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密實。 12.4 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 12.4.1 儲能電站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應按一次設計。 12.4.2 除鋰離子電池廠房以外的建筑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的有關規定。 12.4.3 鋰離子電池廠房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不應小于表12.4.3的規定。 12.4.6 鋰離子電池廠房及室外預制艙(柜)消火栓系統適用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0h;鉛酸(鉛炭)電池室及液流電池室外預制艙(柜)消火栓系統適用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2.0h。 12.4.7 各類型電池建筑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并配置噴霧水槍,下列建筑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 1 主控樓; 2 警傳室; 3 給排水泵房及處理間; 4 空冷器室。 12.4.8 鋰離子電池室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噴射強度、噴頭布置間距、安裝高度、工作壓力等設計參數宜經實體火災模擬實驗確定。 12.4.9 安裝在室內的油浸式變壓器與安裝在室外單臺容量為125MV. A及以上的油浸變壓器應設置水噴霧滅火系統或其他自動滅火系統。獨立布置在室外的備用油浸變壓器可不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12.4.10 儲能電站消防給水量應按火災時最大一次室內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消防水池有效容積應滿足最大一次用水量火災時由消防水池供水部分的水量。 12.4.11 儲能電站建筑滅火器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有關規定,各配置場所火災類別及危險等級應符合表12.4.11的規定。 12.5 防煙與排煙 12.5.1 儲能電站下列場所應設置防煙設施: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 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12.5.2 儲能電站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施,其他場所可不設置排煙設施: 1 在高度大于32m的廠房內且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及其他廠房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2 建筑面積大于50㎡且無外窗的控制室。 12.5.3 防煙與排煙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 12.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6.1 火災探測及消防報警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規定。 12.6.2 下列場所和設備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主控制室、配電裝置室、繼電器及通信室、電池室、PCS室、可燃介質電容器室; 2 采用固定滅火系統的油浸變壓器、油浸電抗器; 3 戶內無人值班電站的電纜夾層及電纜豎井; 4 敷設具有可燃絕緣層和外護層電纜的電纜夾層及電纜豎井。 5 采用建筑物安裝方式或預制艙(柜)安裝方式的場所和設備應符合本標準第12.4.2條規定。 12.6.3 電站內主要建、構筑物和設備火災報警系統應符合表12.6.3的規定。 12.6.4 電池室應配置可燃氣體報警設備,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根據正常及事故工況下產生的氣體類型選擇,應采用防爆型設備?扇細怏w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規定。 12.6.5 儲能電站宜具備火災早期預警功能,可通過計算機監控系統、電池管理系統、可燃氣體探測設備、火災報警系統等設備,實現電站的火災監控預警。 12.6.6 有人值班的儲能電站的火災報警控制器設置于主控制室,主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無人值班電化學儲能電站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宜設置于警傳室,并將火警信號傳至集控中心。 12.7 消防供電及應急照明 12.7.1 儲能電站消防供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供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2 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應采用蓄電池作為備用電源,疏散通道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繼續工作應急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h; 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交流電源和蓄電池備用電源,交流電源應采用單獨供電回路的交流不停電電源,優先采用站用交流不停電電源,交流不停電電源的功率輸出應大于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聯動控制器全部負荷功率的120%。 12.7.2 儲能電站應急照明和疏散標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儲能電站控制室、配電室和建筑疏散通道和樓梯間應設置應急照明; 2 人員疏散通道應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lx,對于樓梯間不應低于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發電機室、配電室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繼續工作的應急照明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3 應急照明燈應設置在出入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 12.7.3 儲能電站應急照明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和《建筑照明設計規范》GB50034的規定。 12.7.4 建筑內設置的安全出口標志燈和火災應急照明燈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 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17945 的規定。 廣東華業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消防行業綜合服務運營商,成立于2001年,集消防設計、消防施工為一體的專業化消防系統施工綜合服務商、是華業消防一站式服務平臺的基礎。 目前公司取得“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企業”、“消防設施工程設計專項甲級”、建筑裝飾工程設計專項乙級、建筑裝飾工程施工貳級、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貳級、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等資質,并通過了ISO9001:2008GB/T50430:2007、ISO14001:2004、OHSAS18001:2007等質量、安全、環境、施工綜合體系認證,具有廣東省建設廳批準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榮獲廣東省工商部門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單位”稱號、廣東省“國家高新技術企業”、“2016年度中國建筑質量管理百強企業”,先后完成了5900多個大中型消防施工項目。 聯系地址:廣州市白云大道北349號華業云谷 聯系電話:020-36335069